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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百事通

来源: 证券之星 时间: 2026-07-07 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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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55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作为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 42,037,064.03 元(反诉涉案金额 5,508,154.2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本诉中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定富强”)等被告实际偿债能力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以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截至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6年7月6日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川0682民初2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康定富强等五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康定富强向公司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32,376,918.58元,向公司支付利息暂计9,660,145.45元;被告二袁崎、被告三陈召华、被告四袁铃岳、被告五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一康定富强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康定富强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宏达股份向反诉原告康定富强返还超退付的货款5,508,154.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宏达股份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于2026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年4月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退还货款,该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袁崎、陈召华、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的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袁铃岳在其持有的80%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款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债务向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袁铃岳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901元,被告(反诉原告)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袁崎、陈召华、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88,08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袁崎、陈召华、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1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负担案件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本诉中康定富强等被告实际偿债能力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以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截至2016年公司已对相关货款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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